課程資訊
課程名稱
民事責任法專題研究一
Seminar on Liability of the Civil Law (Ⅰ) 
開課學期
110-1 
授課對象
法律學院  法律研究所  
授課教師
陳忠五 
課號
LAW7205 
課程識別碼
A21 M6310 
班次
 
學分
2.0 
全/半年
半年 
必/選修
選修 
上課時間
星期二8,9(15:30~17:20) 
上課地點
霖1303 
備註
初選不開放。與顏佑紘、張譯文合授
限碩士班以上 且 限本系所學生(含輔系、雙修生)
總人數上限:8人 
Ceiba 課程網頁
http://ceiba.ntu.edu.tw/1101LAW7205_ 
課程簡介影片
 
核心能力關聯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課程大綱
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課程概述

110-1「民事責任法專題研究」
課程大綱

-債務不履行-


授課教師:陳忠五、顏佑紘、張譯文合授
2021.09-2022.01


課程說明
本學期預計以「債務不履行」為主題,由任課教師事先篩選重要主題,先講解報告主題、寫作方法、格式要求、注意事項及債務不履行近年修法方向後,再分配由修課學生輪流報告。
課程之進行,以學生報告為主。
研究方法或論證能力的訓練,是本課程重點!
上課時,老師將要求針對報告議題,充分討論或批評。
為了確保上課報告與討論的品質,選修人數有限制。非有付出相當時間的心理準備,請勿選修本課程。經常出席參與討論,是選修本課程的基本義務。出席狀況,將列入學期成績重要考核依據。無故缺席達3次,即以成績不及格處理。
學期成績,將依平時上課口頭報告、期末書面報告、參與討論情形及出缺席情形評定。


課程進行
課程進行,分二部分:
第一部分,開學後前四週時間,由授課老師講解本學期討論重點與方向、掌握爭點問題、寫作方法等,並說明課程進行細節,包括選課學生調查、加簽與人數管控、報告進行方式、報告題目與時間的分配事宜等。授課老師也可能視需求安排論文發表,藉此與修課學生共同討論寫作的形式要求及實質內容。
第二部分,開學後第五週起,由選課同學依分配主題輪流報告。上課口頭報告必須事先交出報告初稿,作為發問討論基礎,上課口頭報告後,再依發問討論內容修正後,於學期結束以前交出正式書面報告。
為因應疫情及學校政策,學期前三週利用Google Meet遠距授課。第一週課程的會議室連結為:http://meet.google.com/ekb-qfuv-avt。有意修課的同學,請直接在上課時間加入會議室即可。


報告注意事項
1,報告初稿,不求完整,簡要呈現大綱架構及重點內容即可。避免大量剪貼,力求凸顯思路歷程。
2,如有提及相關裁判,所涉事實及爭點,盡量精簡摘要。同一事件的歷審裁判,簡要整理其發展脈絡即可。歷審裁判中,如有法律爭點或見解不同者,應予簡要呈現,以供比較異同。
3,引用文獻或實務見解時,不要單純抄錄,盡量重新摘要整理,但須掌握要義,避免誤解。文獻出處或裁判字號求其具體、精確。參考中文文獻,力求完整。參考外文文獻者,更佳。
4,報告前一週的週六夜晚12:00前,寄出報告初稿檔案給全體同學及老師。不必列印紙本。
5,報告時間,每人以20分鐘為原則,最長勿超過25分鐘。其餘時間,開放討論。老師將指定同學發問或評論,報告同學亦可再作回應或補充。 

課程目標
一、思考、分析、論證、說理能力的培養。
二、法學論文撰寫格式、架構與文字運用能力的培養。 
課程要求
小班上課,是達成課程目標的關鍵。本課程希望適度限制選課人數,以讓學生有更充分的學習、討論時間。故有意選課學生,必須有付出心力從事研究、撰寫報告、參與討論的心理準備。 
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Office Hours
 
指定閱讀
本學期指定報告題目臚列如下。修課同學如有其他想法,歡迎與授課老師另行討論。

債務不履行的類型
1. 債務不履行類型之區別?
2. 共有人侵害優先承買權之契約責任?
3. 不完全給付之分類方式?(侵害利益之類型或義務違反之類型)
4. 預示拒絕給付作為債務不履行類型之一?
5. (嗣後)拒絕給付作為債務不履行類型之一?
6. 給付不能作為契約無效事由?
7. 自始瑕疵與不完全給付
8. 瑕疵擔保與債務不履行之整合
請求履行
9. 補正(或瑕疵修補)請求權之研究?(內容、效力等)
10. 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以種類物為限?
拒絕履行
11. 同時履行抗辯之「對價關係」
12. 多角契約關係中的抗辯延伸
13. 債權人之拒絕受領權
損害賠償
14. 「瑕疵損害」與「瑕疵結果損害」之區分
15. 「替代給付」及「與給付併存」損害賠償之區分
16. 大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構成要件(對債權人已無利益vs重大義務違反)
17. 無益費用賠償請求權
18. 自始主觀不能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主觀要件
19. 自始客觀不能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要件、效力)
契約解除/終止
20. 解除契約是否以債務人具可歸責事由為必要
21. 加害給付作為解除契約之發生事由?
22. 契約解除後之法律效果
23. 回復原狀請求權是否亦受擔保效力所及
24. 補正請求權與解除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之關係 vs 嗣後履行請求權之優先性
25. 契約終止是否、如何準用契約解除之規定? 
參考書目
待補 
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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